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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是中國憲法的內在精神,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主要目標。(資料圖) |
中評社香港7月12日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田飛龍教授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6月號發表專文《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法治精神、海外影響與涉台意義》,作者認為,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是中國憲法的內在精神,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主要目標。民族團結是國家統一的前提和基礎,是民族復興與進步的政治條件,必須從政治和法律上加以保障和促進。
作者認為,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國與中共中央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治理經驗的法律化,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長期民族工作與民族政策經驗的法律化,也是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發展互鑒的法律化。《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明確以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為法律原則和政策指導方針,將民族團結確認為各民族的生命線,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確認為民族團結之本。
面對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勢力的攻擊抹黑、干預制裁,促進法本身設有反制原則和反制法律機制,但圍繞該法的輿論戰、法律戰及其關聯的涉宗教、人權、貿易、科技等領域的法理話語權鬥爭和制裁/反制裁鬥爭必然是長期複雜的。
作者認為,這部法律也對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塑造國家完全統一大勢造成積極影響和引導,“習鄭會”積極回應了這部法律的法治要義與國家統一精神。該法還將深刻影響到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發展的路徑和前景,對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探索人類文明新形態起到杠杆促進作用。
文章內容如下:
引言:民族團結進步作為法律目標
晚清民國之際,中國經歷“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其本質是從傳統到現代的精神和制度轉型問題。1902年,梁啟超首次在學術概念意義上提出“中華民族”,其背景是此際民族危亡,國家主權搖搖欲墜,救亡圖存成為壓倒性的國家理性和社會動員集體意識,民族主義和民族國家範式強勢滲透影響中國精英思維與政治走向①。1941年延安民族學院(中央民族大學前身)成立,毛澤東親筆題詞“團結”,由此奠定了民族工作與民族政策的“民族團結”基調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