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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檢質疑鄭文燦:不可能不知對方給錢用意
http://www.crntt.tw   2025-07-15 21:14:28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右)、肅貪組檢察官陳嘉義(左)與公訴組檢察官邱健盛(中)今日到桃園地方法院出庭。(中評社 盧誠輝攝)
  中評社桃園7月15日電(記者 盧誠輝)民進黨籍前海基會董事長鄭文燦因桃園市長任內土地開發案涉貪,去年8月遭檢方以貪污等罪起訴,求刑12年。鄭文燦今日第8次出庭,經過2.5小時勘驗2017年3月31日和5月9日兩次桃園市政府內部相關會議錄音後,檢辯雙方又經過約1小時的攻防,直到傍晚約6時才結束庭訊。

  桃園地檢署主任檢察官呂象吾在勘驗兩次會議錄音後認為,行政機關採納人民陳情的訴求,這樣的行為本身並不違法,但問題是鄭文燦在多次開會的過程中,不僅早已知道了廖俊松的訴求,甚至還在會議中做出了有利於廖俊松的決定,因此在這種情況之下,廖俊松交付500萬元給鄭文燦時,縱使是再沒有社會經驗的人,也能夠清楚聯想到對方給錢的用意,主觀上完全不可能不知道對方給錢的目的。

  對於今天勘驗錄音擋,呂象吾在法庭上表示,2017年3月31日的會議紀錄之前已經勘驗過,今天辯護人再次聲請勘驗相同的會議錄音,並沒有說明所要證明的待證事實,檢察官猜測辯護人想要證明的待證事實,應該是時任營建署長許文龍於該次會議中,曾提出要以重大經濟建設為由,將本件9.12公頃土地報行都市計畫變更。

  呂象吾指出,假如辯護人聲請勘驗的待證事實確實是如此的話,檢察官對於這個待證事實完全不爭執。因為就如同檢察官前次準備程序所述,檢察官起訴被告的罪名是“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只要被告鄭文燦基於市長的職務身份收取新台幣500萬元,並做出起訴書第17頁所載的職務行為,就會構成不違背職務收受賄賂罪,

  呂象吾強調,不論後續的都市計畫變更程序是對的還是錯的,也不論是被告自己想做或是別人建議的,都不會影響犯罪成立,而本案的500萬元是被告鄭文燦單獨收取的,事後也沒有分給許文龍,就算本案都市計畫變更的方式是許文龍建議的,也根本不會影響被告鄭文燦構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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