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呂秀蓮指李貞秀自動喪失陸籍 台官方反駁
http://www.crntt.tw   2026-04-01 18:26:25
內政部長劉世芳。(中評社 資料照)
  中評社台北4月1日電/台灣民眾黨不分區立委、陸配李貞秀立委資格持續延燒,呂秀蓮昨天說,根據“國籍法”,李貞秀依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必特別申請,應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對此,台內政部1日回應,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書面證明,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情況。

  呂秀蓮引述“國籍法”第10條,認為李貞秀有資格參選立委,甚至正副總統。此外,依照“國籍法”第9條李貞秀依法取得“國籍”後,自動喪失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籍,不必特別申請,除非內政部或情治單位出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第12條的具體證據,否則根據當前兩岸各自實施的“國籍法”,朝野必須拋開意識形態,依法行事。

  內政部指出,“國籍法”第10條是對外國人或無國籍人歸化者,訂有一定期間內不得擔任公職限制。原中國大陸人民登記為公職候選人,適用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規定,應在台設籍滿10年始得登記參選,並非適用“國籍法”第10條規定。但中國大陸人民當選後,任職資格條件因兩岸人民關係條例並未規定,自應與一般民眾相同,遵守“國籍法”第20條,禁止具有“雙重國籍”者,擔任公職規定。

  內政部強調,依“國籍法”第20條規定,兼具中華民國以外國籍者,擬任本條所定應受國籍限制公職時,應於就職前辦理放棄,並於就職之日起1年內,完成喪失該國國籍及取得證明文件。任公職者如主張已依該國法令自動喪失國籍,仍應提交該國官方核發書面證明,證明其擔任公職確實符合“國籍法”第20條規定,並無自動喪失,不必申請情況。

  內政部表示,“雙重國籍”者擔任民選公職,若不放棄中華民國以外國籍,同時向中華民國及他國效忠,致生忠誠義務衝突,已違反“國籍法”第20條第1項禁止規定。原中國大陸人民在未放棄該國國籍前,依據該國國家安全法、國家情報法及反間諜法等法律規定,中國大陸人民負有配合該國情報單位,要求提供情報義務,顯與“國籍法”所欲規範之公職人員忠誠義務有嚴重衝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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