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是中國憲法的內在精神,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主要目標。(資料圖)
中評社香港7月12日電/中央民族大學法學院副院長、博士生導師、中國法學會民族法學研究會常務副秘書長田飛龍教授在中評智庫基金會主辦的《中國評論》月刊6月號發表專文《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的法治精神、海外影響與涉台意義》,作者認為,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是中國憲法的內在精神,也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主要目標。民族團結是國家統一的前提和基礎,是民族復興與進步的政治條件,必須從政治和法律上加以保障和促進。
作者認為,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是全面依法治國與中共中央民族工作的重大部署,是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治理經驗的法律化,是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長期民族工作與民族政策經驗的法律化,也是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發展互鑒的法律化。《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明確以增進共同性、尊重和包容差異性為法律原則和政策指導方針,將民族團結確認為各民族的生命線,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確認為民族團結之本。
面對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勢力的攻擊抹黑、干預制裁,促進法本身設有反制原則和反制法律機制,但圍繞該法的輿論戰、法律戰及其關聯的涉宗教、人權、貿易、科技等領域的法理話語權鬥爭和制裁/反制裁鬥爭必然是長期複雜的。
作者認為,這部法律也對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和塑造國家完全統一大勢造成積極影響和引導,“習鄭會”積極回應了這部法律的法治要義與國家統一精神。該法還將深刻影響到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發展的路徑和前景,對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探索人類文明新形態起到杠杆促進作用。
文章內容如下:
引言:民族團結進步作為法律目標
晚清民國之際,中國經歷“三千年未有之大變局”,其本質是從傳統到現代的精神和制度轉型問題。1902年,梁啟超首次在學術概念意義上提出“中華民族”,其背景是此際民族危亡,國家主權搖搖欲墜,救亡圖存成為壓倒性的國家理性和社會動員集體意識,民族主義和民族國家範式強勢滲透影響中國精英思維與政治走向①。1941年延安民族學院(中央民族大學前身)成立,毛澤東親筆題詞“團結”,由此奠定了民族工作與民族政策的“民族團結”基調②。
新中國建立後,中國民族政策的基本內容是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和各民族共同繁榮③,其中“民族團結”居於重要地位,發揮關鍵作用。1982憲法序言第11段與總綱第4條第1款對社會主義民族關係作出原則性規定,“民族團結”成為憲法構建目標。
2018年,“中華民族”一詞寫入憲法④,同期“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寫入中國共產黨黨章,民族團結成為中共黨建、中國的國家建設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關鍵要素之一。在全面依法治國與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法治保障的新時代,民族團結成為各民族的政治共識,而民族團結基礎上的民族進步與共同現代化成為社會主義民族關係與民族發展權的政策目標。2023年11月,中共中央與全國人大啟動並重點部署民族團結進步立法工作。2024年7月,中共二十屆三中全會明確提出“制定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由此,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正式成為國家立法議題,引起海內外高度關注。
2026年3月12日,全國人大審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以下簡稱《促進法》),標誌著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正確道路的法典化邁出了關鍵一步。這是中華民族的自我理性立法和政治成熟的里程碑,是中華民族團結進步的法律時刻。⑤在中國民族領域的立法中,憲法奠定了調整民族關係、實現民族團結進步的根本法基礎,《民族區域自治法》將解決民族問題的民族自治和區域自治相結合,而《促進法》則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和演變規律為根據、以增強中華民族共同性為核心使命、以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為法律主線,在民族領域立法中樹立了新的標杆與典範,並對世界民族治理與法治文明做出獨特的中國貢獻。⑥
以法治精神、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完成民族團結進步立法,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與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提供法治保障,並將中國民族事務治理的法治經驗與世界各國分享,這是中國法治文明進步與世界民族治理探索的大事,也標誌著中華民族共同體與人類命運共同體和諧互動的制度深化。
然而,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唯恐中國持續鞏固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唯恐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與中國式現代化順利完成,唯恐中國的現代化與全球化發展對西方霸權體系構成實質性挑戰並推動全球治理體系與規則秩序變革,故在該法制定通過前後即展開持續性的攻擊抹黑,罔顧基本事實和法理,無視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中國各民族團結進步的客觀事實,扭曲中國民族政策與法律的合法性和進步性。同時,“台獨”勢力也對民族團結進步立法加以歪曲,試圖阻斷“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共識規範及其國家統一進程。
2026年4月10日的“習鄭會”基本精神積極回應《促進法》的法治要義,聚焦凝聚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共識與行動,共同塑造兩岸完全統一大勢。⑦中央隨後宣佈的“惠台十條”即屬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共識推動兩岸融合發展與完全統一的積極政策措施。本文擬對《促進法》的法治精神、海外影響與涉台意義進行內在連貫的分析與解讀,為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國家統一提供學術智慧支撐與法治思維引導。
一、《促進法》的政治法律意義與法治精神
這部法律以“促進法”形式規劃體例與內容,包括序言及7章正文內容,65條。這是中國法律中除《憲法》《民族區域自治法》《香港基本法》《澳門基本法》之外第五部有序言的法律,可見國家對其政治法律意義的高度重視。中國法律體系中的“序言法”⑧,除了憲法作為根本法的特殊重要性之外,集中於“一國兩制”範疇和民族治理範疇,這些範疇都是決定中國作為政治共同體存在類型與方式⑨的基礎性範疇,從結構上深刻影響到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這部促進法的出台具有政治法律層面的多重意義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和民族領域法律法規體系的結構性進步和完善。
其一,依憲治國的法律制度建設需要。中國憲法中規定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條款,中國的國家民族統一性如何進行法律保障,是依憲治國的重要任務。同時,中國憲法中規定了“平等、團結、互助、和諧”的社會主義民族關係,指向了民族團結與國家統一的國族構建目標。促進法集中回應了中國憲法的上述規範性目標,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為抓手和主線,以基本法律形式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
其二,民族工作與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的需要。新中國建立以來,中國逐漸探索形成了以民族平等、民族團結、民族區域自治、各民族共同繁榮為核心的民族工作政策體系,走出了一條中國特色解決民族問題的正確道路。促進法是這一正確道路的法典化,是一種立法者的科學總結與決斷,有助於規範性保障中國民族事務治理法治化,並全面系統推進民族團結進步事業發展。
其三,民族領域話語權和法律主導權構建的需要。在民族領域長期存在著錯誤史觀、思潮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滲透挑戰,對民族團結和國家統一造成嚴重威脅:一方面,以“內亞史觀”“新清史”⑪“征服王朝論”“贊米亞學說”“南島語族論”“高句麗史觀”等為代表的虛化甚至否定中華民族整體性與共同性、宣揚民族分離主義的史觀、思潮和話語體系,亟須從學術和法律上加以回應和治理;另一方面,美西方持續操弄“民族牌”“人權牌”等干預中國新疆、西藏事務,進行毫無國際法根據和事實依據的指責與制裁⑫,離間破壞中國民族團結的基本面,必須從國家法律層面加以反制鬥爭。
其四,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建設的法典化表達需要。促進法是科學立法,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的共同性為主線,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理論體系建設的學術成果為依據⑬,系統充分表達中華民族共同體不同於西方民族國家範式與帝國範式的歷史經驗、文明特性、制度理性與政策系統性,是為中華民族立法的首創和典範。
促進法在民族治理的宏觀理論上有創新和突破,即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範式超越西方民族國家與帝國範式⑭。西方各國及脫胎於殖民地的全球南方國家,民族治理的思想來源和立法模式大體遵循西方的民族國家範式,特別是過於理想化和模型化的“一族一國”模式,在具體立法和民族治理實踐中造成民族強制同化與壓迫以及不平等的世界民族關係,無法走出民族治理困境。中國在近代轉型過程中嘗試過但最終沒有選擇西方的民族國家道路,更沒有選擇帝國道路,而是回歸中華民族共同體的長期歷史傳統和文明國家軌道,並以馬克思主義民族理論和共同體思想為指導,走向了以中華民族共同體範式為基礎的民族治理正確道路。⑮以國族意義的“共同體”超越所謂的“民族國家”,是促進法在全球民族立法領域的範式突破。
從法律文本的具體內容來看,有以下方面的創新和進步:第一,以序言形式精煉表達促進法的指導思想、歷史經緯和法理根據;第二,以共同體的四維架構法體框架,具有科學合理性;第三,促進法的政策引導性和責任制裁性有機結合,確保法律實效性;第四,促進法的對內促進團結與對外法律鬥爭有機結合;第五,促進法的全覆蓋教育與精細化規制有機結合。
二、從歐洲議會的干預性決議看海外對《促進法》的法理攻擊與法律戰態勢
民族領域是中國與西方輿論戰、貿易戰、法律戰的重要戰場,圍繞《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鬥爭博弈也必然不會少。該法通過以來,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利用多種場合與平台進行攻擊抹黑,試圖破壞中國民族法律與政策的合法性及正面國際形象,甚至煽動呼籲區域乃至聯合國層面進行聯合干預制裁。這一場由民族立法引發的國際輿論戰、貿易戰與法律戰是無法避免的,恰恰證明了中國立法的正當性與針對性。當然,海外輿論反應並非鐵板一塊,反華統一戰線缺口越來越大,國際組織及各國有識之士對中華文明、中華民族共同體、中國式現代化甚至中國共產黨領導體制的興趣、理解與認同度隨著中國經濟發展、國際地位提升及民主法治文明的整體性進步而與日俱增。當然,這是百年未有之大變局中的複雜轉折期,中國必須立足總體國家安全觀,充分評估和有效應對內外反對勢力及其破壞行為,積極維護國家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
中國所走的這一條“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民族團結進步之路及其文明和法治模式,與西方建立在民族主義、民族國家與帝國之“複雜糾纏、循環往返”基礎上的民族治理模式迥異,與西方在所謂現代性與“普適價值”基礎上提出的“人權干預主義”民族話語也存在規範性張力。這些差異與張力本應當成為文明交流互鑒的基礎、條件與資源,然而西方慣常於以自我中心論和等級論對待其他文明與民族,在民族領域長期奉行一種“人權干預主義”,歐美是這種干預主義的主要策源地。
2026年4月30日,歐洲議會通過了《關於中國新頒佈的<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及強化壓制民族身份認同的決議》(2026/2703(RSP))⑯。這是一份慣常、典型、煽動性和破壞性的干預主義決議。從歐洲法律秩序來看,歐洲議會的所謂決議衹是政治立場和政策倡議的表達,不具有強制執行的法律約束力。但這種決議的民主外觀和人權干預主義的政策煽動性、全球影響力與多領域危害性不容低估。
在決議發佈的同時,中國駐歐盟使團代表中國政府發表了嚴厲的立場聲明,直指歐洲議會決議的三點“死穴”:罔顧事實和法理,惡意抹黑中國法律和民族政策,粗暴干涉中國內政。⑰ 根據中國法律特別是涉外法治的反制實踐,歐洲議會決議本身已構成對中國主權、安全與發展利益的歧視和侵害,中國可以採取相應的反制行動制裁歐洲議會及其決議推手;如果歐盟有關機構在決議要求下採取具體的干預、制裁中國的行為,則中國的反制法律行動不僅會對等展開,甚至可能根據歐盟行為的實際危害性進行差異化、威懾性反制。
這裡存在“兩個歐洲”的路線較量:一個是如歐洲議會一般的歐洲中心主義及歐美聯盟主義,主張對華全面對抗、干預和新冷戰,這是一個高度意識形態化和霸權主義化的歐洲,早已力不從心,落後於時代;另一個是立足歐洲戰略自主、對華理性接觸、面向和平發展的歐洲,這一新立場與新力量正在特朗普主義、歐美貿易戰、俄烏戰爭、巴以戰爭與美以伊戰爭的重重困境中反思崛起,是歐洲文明的覺醒力量,有可能開闢歐洲文明的新階段與中歐關係平等互動的新模式。這就要求中國方面平衡多元地理解當代歐洲,精準研判“兩個歐洲”的裂痕與鬥爭,綜合謀劃最佳應對方略。
歐洲缺乏干預的力量,但不等於缺乏干預的理由。歐洲議會決議代表了一種“干預理由”,一種意識形態與知識體系上的文化霸權。縱觀歐洲議會的決議全文,其底層敘事邏輯正是一種民族領域的人權干預主義。歐洲議會決議具體提出了如下干預理由:第一,保護少數民族身份認同是習慣國際法,所有國家均有義務遵守;第二,《促進法》的“強制同化政策”和國家主義措施壓制了少數民族身份認同,並與1984年《民族區域自治法》存在顯著差異;第三,《促進法》的域外效力條款構成所謂“跨國鎮壓”,對少數民族海外群體和外國人造成法律威脅;第四,《促進法》及其相關措施造成中國“人權狀況惡化”,破壞中歐關係核心。
基於上述理由,歐洲議會提出了一系列干預、制裁性質的行動倡議,主要包括:第一,譴責中國的“民族同化政策及其侵犯人權行為”;第二,敦促中國廢除《促進法》,履行保護少數民族的國際人權法義務;第三,呼籲歐盟理事會啟動歐盟全球人權制裁機制,對涉及《促進法》的官員與實體實施制裁;第四,譴責《促進法》的域外效力條款,敦促歐盟各成員國採取外交和法律行動予以抵制;第五,對中國宗教事務進行進一步干預;第六,呼籲聯合國人權高專發佈針對《促進法》的情況報告。這些行動倡議的煽動性、干預性、破壞性是非常顯著的。歐洲議會聲稱中國政府制定《促進法》侵犯民族領域人權、破壞中歐關係,但其行動倡議恰恰是破壞了中歐關係的主權平等、互利合作的規範性基礎,以所謂“人權至上”的歐洲標準和干預行動凌駕於中國主權與聯合國國際法原則之上,以所謂“基於規則的國際秩序”行霸權干預之實。
從歐洲的當前處境和內部多元裂痕來看,這一決議的“制度化”前景堪憂,不大可能較為系統完整地轉化為歐洲法律秩序中的執行規範,但確實有可能在歐洲範圍乃至於國際社會造成對中國民族法律與政策的嚴重汙名化,也不排除會有個別歐盟國家或機構以此為由對中國實施某些干預制裁。甚至,這一決議及其歐洲內部的呼應者也可能推動美國加入干預制裁行列,策應與配合美國在涉疆、涉藏等中國民族議題上的輿論戰、貿易戰和法律戰。
對歐美反華勢力聯手炒作“民族牌”及其相關的宗教、人權議題對中國進行干預制裁的實際風險性與危害性,《促進法》本身做了充分的評估和應對安排。《促進法》第一章總則第10條第2款規定了本法的反干涉與涉外法治鬥爭原則,即:“民族團結進步事業不受外部勢力干涉。堅決反對一切以民族、宗教、人權等借口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實施污衊抹黑、遏制打壓、滲透破壞等行為。”面對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破壞打壓,《促進法》有“硬法”的一面,有涉外法治鬥爭的制度依據和執行機制,是“有牙齒”、可鬥爭的權威性法律。這種反干涉和域外管轄是正當的法律反制,絕不是決議所稱的什麼“跨國鎮壓”。
同時,《促進法》也正確處理了少數民族的差異性與中華民族的共同性的辯證統一關係,確立了增強共同性和尊重包容差異性的促進法制度原則,並在法律正文多處設有保護少數民族身份認同、自治權利與文化權利的條款,從而體現了中華民族共同體“多元一體”的有機性、互動性和整體性。歐洲民族歷史缺乏“多元一體”的共同體經驗與“大一統”智慧,對中國民族立法的文明與歷史背景缺乏理性理解的必要知識,這是需要更多的中歐民族領域對話與人權對話加以彌補的。
決議對《民族區域自治法》和《促進法》關係的理解也是錯誤的,中國民族政策和法律的合法性基準在憲法,而中國憲法規定了中國是一個“統一的多民族國家”,規定了“中華民族偉大復興”,規定了中國民族關係的憲法目標是“平等團結互助和諧”,而《民族區域自治法》是將其中的民族平等、民族團結目標以民族區域自治的方式加以推進和實現,這部法律仍然是中國涉民族領域的基本法律,而《促進法》以增強中華民族共同性為法律導向,是對《民族區域自治法》相對偏重民族差異性和民族自治性的制度彌補和提升,二者是相互協調銜接的關係,共同回應和支撐的是中國憲法上完整的民族關係構建目標。《促進法》第一章總則第8條明確確認和規範了民族區域自治與民族團結進步的協調銜接關係,即“國家堅持和完善民族區域自治制度,維護國家統一和民族團結”。
歐洲議會深受西方民族主義與文化多元主義的價值觀和知識體系影響,偏向民族差異性和民族學、人類學意義上的族群文化權利與自治權利,對中華民族共同體的歷史和法理存在觀念與知識隔膜,對中國憲法與《民族區域自治法》《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的整體法律秩序關係圖景及中華民族共同體法治建設的法理邏輯缺乏規範性理解和認同。歐洲議會決議的立法缺陷根源於其“東方主義”的知識缺陷。
整體分析上述決議的“干預理由”和“行動倡議”,我們可以得出如下基本結論並據此思考如何增強《促進法》的國際話語權和涉民族人權鬥爭的制度優勢,推動世界民族治理和全球人權治理的共同發展進步:
第一,《促進法》是中華民族的自我理性立法和政治成熟的法治里程碑,是對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法理的規範性肯定,必然對西方的民族國家範式與民族領域的人權話語霸權造成結構性挑戰,並對民族分裂勢力的存在合法性與利益網絡造成壓制和切割,由此激發民族分裂勢力和外部干預勢力的汙名化、反彈和干預、制裁,這些都在合理預期之中。
第二,《促進法》立法動議、審議與通過後初期的海外輿情和政治反應一直在持續發酵,歐洲議會的干預性決議衹是其中的一個片段,圍繞該法的輿論戰和法律戰是長期複雜的,必須具備長期鬥爭思維和能力基礎。
第三,歐洲議會決議不具有法律強制執行力,但具有政治立場宣示和政策倡議的效果,且代表了歐洲中心主義的意識形態和人權話語霸權,對中國國際形象、民族政策與法律合法性、中歐關係、聯合國人權機構範疇的地位和角色以及未來美國介入預期下民族領域輿論戰、貿易戰、法律戰的多重混成與鬥爭迭代有深刻影響,已經超出了通常的民族工作領域而成為涉外法治建設與總體國家安全體系建設的重要課題,必須一體統籌,有序應對。
第四,《促進法》是一部融合民族歷史、政治思想、憲法規範與世界民族治理示範等多重內涵與訴求在內的綜合性、基礎性法律,必須全面準確深入開展該法的宣傳、闡釋、研究和國際傳播,凝聚國內外理解和認同《促進法》及中國民族政策與法律立場的統一戰線、強大話語權和知識體系優勢,從深層學理和法理上突破西方話語、制度和知識霸權。
第五,在《促進法》的配套制度建設與法理話語權建設中,應當具有“跨域融合”的政策理性與學科方法自覺,將涉民族法治建設、涉外法治建設與總體國家安全法治建設有機結合起來,形成支撐《促進法》全面準確實施的立體化、系統化並具有涉外統籌性質的跨域法律規範體系與整合性法律執行機制。
第六,積極開展涉民族領域人權對話與人權法律協調,有效應對來自歐洲人權法、國際人權法及其相關論壇、審議程序、合規審查程序和干預制裁程序的壓力、衝擊和危害,並逐步推動將中國的民族治理與人權治理經驗和規範以自主知識體系構建、文明交流互鑒、多邊治理合作與規則標準制定等方式和世界各民族及國際社會共享,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的理念共同探索世界民族治理與全球人權治理新形態⑱ 。
三、“習鄭會”精神: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共識推進國家統一進程
中華民族共同體是民族實體、政治實體和文明實體,其當代範圍包括“中國大陸同胞、港澳台同胞以及海外僑胞等”⑲,可見港澳台區域和族群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九二共識”的核心意涵是“兩岸同屬一個中國,兩岸共謀國家統一”,這裡的“一個中國”當然首先是指政治中國,但由於中國和中華民族的法理一體性和政治對位性,中華民族是中國亙古不變的國族基礎,故“兩岸同屬中華民族”也是“一個中國”的規範要素。甚至,中華民族認同在民調比例和政治文化凝聚力上要明顯高於政治中國認同。這是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與國家統一進程的重要維度和抓手。
兩年前的“二次習馬會”,習近平總書記提出了“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及鑄牢兩岸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重要論述和實踐倡議,得到兩岸中國人的歷史文化共鳴與實際行動響應⑳。2026年4月10日,“習鄭會”登場,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凝聚與共識再次成為兩岸政治話語中的核心話語,中華民族與中華文化成為兩岸心靈相通的通關密碼。這種根源於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與政治意識的認同是深層次的身份認同,是“台獨”勢力的所謂“自由民主身份”及其幻想的西方“祖國”殖民意象所無法篡改與扭曲的。“習鄭會”適值大陸通過《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並深度開展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之際,以“民族一中”強化“政治一中”,不僅重新鞏固了“九二共識”的政治認同基礎,更是以中華民族共同體認同作為兩岸中國人之間牢不可破的歷史文化認同,為兩岸完全統一提供最為深層和強大的民族共同體精神力量。
習近平總書記在“習鄭會”上的重要講話,可視為2024年“二次習馬會”的續篇,但更有歷史性突破和政治破冰意義。此次重要講話以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與最終統一的邏輯主線更為清晰,也更具文化感召力和政治穿透力。講話伊始,習近平總書記開門見山,從“兩岸同胞同屬中華民族”切入,對台灣同胞與大陸同胞在中國國家統一、文明賡續與民族團結中的共同歷史、共同責任和共同信念加以簡明扼要的回顧與論斷。總書記指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各族人民共同締造了統一的多民族國家,共同書寫了輝煌的中國歷史,共同創造了燦爛的中華文明,共同培育了偉大的民族精神。這一論斷與《促進法》序言第一段關於中華民族歷史觀的論述完全一致,彰顯了兩岸統一在民族團結與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中的歸屬性和地位意義。
總書記還進一步指出,包括台灣同胞在內的各族人民鑄就了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共同信念,這裡涉及到“國土”“國家”“民族”“文明”的一體性與共同性,在《促進法》序言第二段中明確規定為“大一統”信念。由此可見,習近平總書記是在兩岸同屬中華民族共同體與兩岸共同秉持守護大一統信念的意義上理解、規劃和引導兩岸關係和平發展並最終走向完全統一的。
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直面國際大變局和兩岸危局,明確提出“台獨”是破壞台海和平的罪魁禍首,並呼籲國共兩黨和兩岸同胞要堅持民族大義,反對“台獨”分裂和外來干涉。總書記提出了關於兩岸關係發展的“四點意見”:第一,堅持以正確認同促進心靈契合;第二,堅持以和平發展守護共同家園;第三,堅持以交流融合增進民生福祉;第四,堅持以團結奮鬥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這些意見既是兩岸長期和平發展的經驗總結和政策延續,也是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的理論與實踐成果在兩岸關係上的積極運用。《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第21條第2款明確規定了兩岸關係發展中如何促進民族團結進步:“國家促進兩岸經濟文化交流合作,深化兩岸各領域融合發展,增進台灣同胞對中華民族的歸屬感、認同感、榮譽感,推動兩岸同胞共同傳承弘揚中華文化,增強同屬中華民族、同是中國人的認識。”總書記的“四點意見”既是兩岸關係發展的政策指引,也是《促進法》對台適用的原意闡釋。
習近平總書記的重要講話還就兩岸社會制度差異給出了權威解釋和疏導意見,試圖破除包括國民黨在內的台灣各界對“一國兩制”與大陸社會主義制度的長期誤解和對立意識。民進黨是“台獨”政黨,自然完全拒絕具有和平統一性質與功能的“一國兩制”。國民黨長期以來出於“反共”傳統和正統性競爭的政治需要,也一直抵制“一國兩制”,導致兩岸之間長期維持在有“九二共識”但無“和平統一”實質合意與行動的狀態,陷入“不統、不獨、不武”的現狀主義泥潭。國民黨內各路人馬具體立場和利益或有差異,但在明確回應“一國兩制”與和平統一方案上則基本處於迴避狀態。
在“習鄭會”的對話交流中,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兩岸關係的終極期望表述為“團結兩岸同胞,攜手共創祖國統一、民族復興的美好未來”,而鄭麗文主席的表述為“推動兩岸關係和平發展,開創兩岸關係美好未來,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其間差距和差異,亦有某種“一中各表”之意味與遺痕,但或許已達到目前國民黨與鄭麗文主席兩岸關係論述尺度之極限。新的共識空間如何拓展與突破,仍有待未來條件之凝聚形成。
鄭麗文主席的對話回應清晰有力,但也有模糊性、餘地和空間。其論述整體上明確肯定身份認同層面的“炎黃子孫”“中華民族”“中華文化”“中國人”“一家人”,對習近平總書記的有關中華民族共同體的論述和意見予以正面回應和響應,這是非常重大的政治共識成果。同時,鄭麗文主席明確肯定了堅持“九二共識”、反對“台獨”的共同政治基礎,對民族復興與兩岸融合發展高度認同和支持。
總之,“習鄭會”凝聚中華民族共同體共識,確認“九二共識”與反對“台獨”,共同推動兩岸和平發展、融合發展與心靈契合,其政治成果顯著,“統一”的意涵與腳步聲隱約其中。一方自信而言明,一方默契而隱衷,但真正的愛國者總會知行合一,堅定完成民族復興的最後一躍:當代的大一統。有政治的“大一統”,才有兩岸的“太平年”,也才有中華民族對人類和平發展的整體性貢獻與文明新形態的前途。
四、結語:中國民族治理模式的世界意義
中國的民族團結立法,是中華民族共同體內在形成與發展規律的法律表達,同時也體現了人類追求政治團結與國家秩序的普遍心理與制度實踐趨勢。《促進法》序言確認了“中國各族人民始終堅持國土不可分、國家不可亂、民族不可散、文明不可斷的大一統信念”以及“民族團結是中國各族人民的生命線”,這就將《促進法》的文明傳統、政治信念與法治取向進行了民族共同體的法理提煉,將“國土”“國家”“民族”“文明”進行了一體整合,從而凸顯中國民族團結立法的歷史與法理正當性。從比較文明史和比較現代化史來看,國際學術界一直試圖解開古代中國“大一統”與文明超強連續性以及中國式現代化奇跡背後的政治密碼,《促進法》在很大程度上回應和回答了這一疑問,即中國的古今連續性及其文明與政治成就,與“民族團結”緊密相關。
《促進法》緊緊抓住“民族團結”的生命線定位和意義,將中華民族共同體歷史經驗法律化,將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的民族政策經驗法律化,將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加強和改進民族工作的重要思想法律化,為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推進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動實現中華民族偉大復興,提供了系統完整的法治保障。中國的民族團結進步立法模式與實踐成果,構成中國民族團結的法律樣本,必然會對人類社會追求民族團結與和平發展長期理想及其實踐路徑構成一種創造性探索和有力引領,為構建人類命運共同體與探索人類文明新形態提供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基金項目:國家民委民族研究一般項目“以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推進兩岸和平統一的法理與實踐研究”(2024-GMB-050);中央高校基本科研業務費項目“民族團結與人權治理”(2026)。
註釋:
①周璇:“西方‘民族’概念對清末民國時期中華民族觀念的影響”,《世界民族》2026年第2期。
②吳明海:“延安民族學院‘團結’理念的價值意蘊”,《中國民族報》2021年11月2日。
③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新聞辦公室:《中國的民族政策與各民族共同繁榮發展》(白皮書),中國政府網,http://www.scio.gov.cn/zfbps/ndhf/2009n/202207/t20220704_130048.html,2026年4月29日訪問。
④江國華、肖妮娜:“‘中華民族’入憲的意義”,《河北法學》2019年第3期。
⑤田飛龍:“以法治精神推動中華民族共同體建設”,《環球時報》2026年3月16日。
⑥中央統戰部、國家民委:“深入貫徹實施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進一步增強中華民族凝聚力向心力”,《人民日報》2026年4月27日。
⑦新華網:“習近平總書記會見中國國民黨主席鄭麗文”,https://www.news.cn/politics/leaders/20260410/2993d2023b9c4048a8bbfbabe965348e/c.html,2026年4月30日訪問。
⑧吳家清、寧凱惠:“論憲法序言的價值構造及其功能”,《法學論壇》2019年第3期。
⑨這是典型的政治憲法學判斷,參見陳端洪:“論憲法作為國家的根本法與高級法”,《中外法學》2008年第4期。
⑩立法者對這部法律之政治意義的闡釋,參見李鴻忠:“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草案)》的說明》(摘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族團結進步促進法》,中國法治出版社2026年版,第19-22頁。
⑪對該思潮的學術批判,參見崔志海:“美國‘新清史’族群理論的幾個誤區”,《中國社會學科報》2026年4月10日。
⑫郭永虎、熊小艷:“美國國會涉疆立法活動的動向、特徵及影響:2017—2020年”,《統一戰線學研究》2020年第5期。
⑬ 詳見《中華民族共同體概論》,高等教育出版社&民族出版社2023年版,第一講“中華民族共同體基礎理論”,第1-22頁。
⑭強世功:“帝國秩序的精神基礎:帝國古今之變”,《開放時代》2024年第2期。
⑮潘岳:“鑄牢中華民族共同體意識”,《求是》2023年第24期。
⑯決議原文參見歐盟官網,https://www.europarl.europa.eu/doceo/document/TA-10-2026-0152_EN.pdf,2026年5月1日訪問。
⑰中國駐歐盟使團:“歐洲議會通過涉中國民族政策和法律的決議,中方已提出交涉”,北京日報網,https://news.bjd.com.cn/2026/05/01/11720863.shtml,2026年4月30日訪問。
⑱莊晨燕、張敏、田飛龍:“以‘人類命運共同體’為主線構建世界民族研究自主知識體系”,《中央民族大學學報》(哲學社會科學版)2026年第2期。
⑲同13,第2頁。
⑳田飛龍:“‘兩岸同屬中華民族’的法理闡釋及其實踐意義”,《中國評論》2024年6月號。
(全文刊載於《中國評論》月刊2026年6月號,總第342期,P10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