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委組織部原部長周德睿一審被判刑14年
2026-07-13 17:24:04
中評社北京7月13日電/2026年7月13日,山西省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天津市委原常委、組織部原部長周德睿受賄案,對被告人周德睿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1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四百萬元;對周德睿受賄所得財物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審理查明:2000年至2025年,被告人周德睿利用擔任湖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主任,湖南省永州市委常委、組織部部長、副市長,常德市市長、市委書記,天津市副市長、天津市委常委、宣傳部部長、組織部部長等職務上的便利以及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在企業經營、工程承攬、職務調整等方面提供幫助,直接或者通過他人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4319萬餘元。
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周德睿的行為構成受賄罪,受賄數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於其到案後如實供述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事實,認罪悔罪,積極退贓,受賄所得財物已全部追繳,具有法定、酌定從輕處罰情節,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據悉,大同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4月17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庭審中,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周德睿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的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周德睿進行了最後陳述,並當庭表示認罪悔罪。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和各界群眾20餘人旁聽了庭審。